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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泉縣 房屋質量安全檢測公司

發(fā)布時間:2020/06/23 10:37:11 發(fā)布廠商:廣東建業(yè)檢測鑒定有限公司 >> 進入該公司展臺

禮泉縣 房屋質量安全檢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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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屋安全事故頻發(fā),各類房屋安全事故,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根據(jù)2018年前三個月安全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廣東全省共發(fā)生了7起嚴重房屋安全事故,房屋安全需警惕。

 

房屋使用功能改變檢測全稱是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主要是對房屋進行拆改、加層、變動結構以及房屋改變設計用途或增大使用荷載等情況。該檢測應在房屋進 行改建、加層、變動結構或房屋改變用途、增大使用荷載前,通過對房屋的結構進行檢測,對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的可行性做出評價。房屋的改造現(xiàn)在越來越普 遍,從成本和經(jīng)濟的角度來說,對房屋進行改造比重建要經(jīng)濟的多。所以,房屋使用功能改變就變的尤其重要。

房屋使用功能或局部結構改變,對結構安全性有影響時。房屋使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使用功能改變,如廠房改辦公樓、辦公樓該商場等,也可能需要進行局部開設門 洞、局部樓板開洞、局部抽梁拔柱等局部結構改變,這些因素對結構安全性均有影響,需要進行安全性檢測評估,按照新的使用功能和結構布置驗算結構構件并評估 結構安全性。當功能和結構改變較大時,尚需進行抗震性能評估。因此,房屋使用功能改變檢測,主要檢測房屋在改變功能荷載的情況下房屋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的檢測。

禮泉縣 房屋質量安全檢測公司

房屋抗震能力檢測是通過檢測房屋的質量現(xiàn)狀,按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房屋在規(guī)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的過程。房屋抗震能力檢測適用于未抗震 設防或設防等級低于現(xiàn)行規(guī)定的房屋,尤其是保護建筑、城市生命線工程以及改建加層房屋。房屋抗震能力檢測應包括下列基本內(nèi)容:收集房屋的地質勘察報告、竣 工圖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必要時補充進行工程地質勘察;全面檢查和記錄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的損壞部位、范圍和程度;調(diào)查分析房屋結構的特 點、結構布置、構造等抗震措施,復核抗震承載力。

 

一般房屋應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 析,抗震鑒定方法分為兩級。*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房屋抗震能力綜合評價。房屋滿 足*級抗震鑒定的各項要求時,房屋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否則應由第二級抗震鑒定做出判斷。對現(xiàn)有房屋整體抗震能力做出評定,對 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關技術標準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設和抗震減災對策。對進行改建加層的房屋應按《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程》DBJ08進行抗震能力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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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房屋鑒定
3.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shù);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shù)。
3.3 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fā)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lián)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lián)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3.5 在歷史狀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fā)展趨勢。

3.6 危險范圍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礎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chǎn)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檁條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礎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檁條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擱柵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3.6.2.5 因懸挑構件產(chǎn)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chǎn)生的危險, 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 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tà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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